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我们

/aboutUs


十队的前身辽宁省地质局第四普查队(1965年—1971年) 

1965年5月, 东北地质局为了加速我省地质普查找矿工作,成立了五个独立的普查队,第四普查队是以关门山地质大队的一个分队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是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的前身。刚刚组建的第四普查队只有62名职工,其中技术人员27名,工人23名,其余12名为政工及服务人员。   

抚顺地质大队(1972-1977)   

1970年12月份由开原调迁至抚顺市,抚顺地质大队原为辽宁省地质局直属队,即“辽宁省地质局第四普查队”。自1970年改为两级管理,以市为主的事业单位。1973年8月10日,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为适应工作需要,决定自1973年8月13日起,启用“抚顺地质大队”新印章。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团级,隶属于辽宁省地质局。职责:为中央和地方提供金属和非金属的矿产资源;在综合找矿方面,开展了地质、水文、物探、地形测量等工作。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1972年—1977年期间,先后设置了6个直属机构。 

辽宁省地质局第十地质大队(1978-1983)    

1978年1月7日,根据辽革发[1977]143号文件《关于改地质队管理体制的通知》,原“抚顺地质大队”改称为“辽宁省地质局第十地质大队”。职责:为中央和地方提供金属和非金属的矿产资源;在综合找矿方面,开展了地质、水文、物探、地形测量等工作。   

辽宁省地质矿产局第十地质大队(1984-2000)   

1983年10月18日,辽宁省地质局根据地矿部地办[1983]187号文件精神,改名为“辽宁省地质矿产局”,故1984年2月29日,我队原“辽宁省地质局第十地质大队”印章更换为“辽宁省地质矿产局第十地质大队”,隶属于辽宁省地质矿产局。 1987年12月29日,根据地发[1987]538号文件,批准成立“辽宁省地质矿产局抚顺工程勘察公司”,并取得丙级工程勘察单位资质。1994年鉴于我队资质已由丙级勘察单位晋升为乙级,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速经营机制的转变,根据国家有关勘察单位名称规范化的规定,辽宁省地质矿产局第十地质大队更名为“地矿抚顺工程勘察院”同时其所属各种组织、机构、单位名称均冠以“地矿抚顺工程勘察院”称谓。由于体制转换时期一些业务工作需要,原辽宁省地质矿产局第十地质大队印章在一定规范内继续使用。为国家建设提供地矿勘查服务。贯彻执行国家地质找矿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岩岩工程(治理)、工程测量及城市规划测量、水文地质勘探与钻井;区域地质、矿产评价、岩矿测试、化学分析、工程灌柱桩、管道加固、钻探机械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   

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2001-2018)  

2001年3月30日,根据省编办《关于核定辽宁省地质矿产勘查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及人员编制等事项的批复》(辽编办发[2001]15号),辽宁省地质矿产局第十地质大队更名为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为辽宁省地质矿产勘查局领导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处级。工作职责:为国家建设提供地矿勘查服务。贯彻执行国家地质找矿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开展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工程勘查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和评价;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有关的业务工作。   

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2018-至今)

2017年12月12日,根据辽编办《关于撤销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通知(辽编发[2017]56号)及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地矿发[2017]85号),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更名为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单位性质由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企业。十队公司转企后履行“提供资源保障,提供防灾减灾技术支撑,服务社会发展,构建和谐队伍”的使命,坚持科学发展,立足专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质量决定生存,要从细节做起”的质量理念,积极拓展域外市场,拓展服务领域,推进队级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倡导“地质立企、工程强企、矿业富企”的发展理念,以地勘为主导产业,以工勘和矿业为支柱产业,科学管理,壮大队级经济,实现民富队强。